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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8

荆门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为: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建成区及子陵镇、牌楼镇、团林镇、麻城镇、漳河镇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湿垃圾逐步纳入管理。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管,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清运及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取得餐厨垃圾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负责餐厨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工作。


市、区两级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管理,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促进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政府补贴的方式与标准等内容,并为餐厨垃圾运输车辆配备统一标识。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二)按月如实上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至属地城市管理部门;


(三)统一使用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标准容器收集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其统一收集、运输,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运输工具上安装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配备的标识和车辆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车身干净整洁;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三)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的处理企业;


(四)每月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如实上报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流向;


(五)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的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四)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


(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六)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如实上报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七)不得接受、处理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八)不得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和运营台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利用,逐步实现电子监控和网上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餐厨垃圾产生量的统计、收运合同签订及其备案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情况;


(三)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情况;


(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监督检查。并对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管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检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无照从事餐厨垃圾运输、处置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环保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将超标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的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查处违法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餐饮企业诚信档案,引导餐饮企业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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